一、依據勞動部115年6月12日勞動條3字第1150148315號函辦理。
二、雇主於勞工下班後,利用通訊軟體交辦工作之勞動權益保障,說明重點如下:
(一)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,提供勞務或受令等提勞務之時間,
即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。
(二)勞工下班後,雇主如欲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要求勞工工作,應徵得勞工同意,
其提供勞務之時間,當應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、工時、休息等規定之規範。
勞雇雙方並可依「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」,妥為約定工作時間及出勤紀錄記載相關事宜。
另,依勞動基準法第42條規定,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,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,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。
(三) 雇主應尊重勞工下班後之休息權益,有關勞工下班後能否聯繫、是否提供勞務等事宜,
可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約定,勞雇雙方亦宜事先溝通、約定,以減少爭議。